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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九日

山西省开展省级依法行政
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8-2012年)》(以下简称《规划》)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省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晋政发〔2009〕3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纲要》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通过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发挥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为建设新基地、新山西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组织领导
  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培养、情况交流、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和经验推广等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协助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做好本行政区示范县示范单位的组织推荐、日常指导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三、创建对象
  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对象是:省、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部门。
  四、示范县示范单位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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