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市区亮化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政〔2009〕32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市区亮化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市区亮化工程建设实施意见
市政府提出2009年城市要“亮起来”的目标,是提高城市品位,美化城市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更是提高城市市民生活质量、体现现代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市区亮化工程建设实施意见。
一、市区亮化工程建设实施对象
1.新建和改造道路灯光照明。
2.背街后巷的灯光照明。
3.广场、游园、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各类较大桥梁的灯光照明。
4.主要街道的高层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的轮廓与外立面灯光照明。
5.居住小区的灯光照明。
二、实施主体
新建和改造道路、背街后巷、居住小区 和广场、游园、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各类较大桥梁的灯光照明建设工程由市建委负责实施;主要街道的高层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的轮廓与外立面灯光照明由市建委组织,各产权单位负责实施。
三、实施要求
1.市建委作为市区亮化工程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区亮化工程建设规划。
2.亮化工程的设置均应符合市区亮化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其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3.凡属于市区亮化工程对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业主在委托建设方案设计时,要一并委托亮化工程方案设计,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方案时,要一并审查其亮化工程的设计效果。其亮化工程建设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同步验收。
4.沿街单位与个人在进行户外装修或更换招牌时,也应按照街景亮化的要求同步完成景观灯光的设置。
5.鼓励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景观灯光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做到亮化工程节能、安全、高效、可靠。
6.灯光的亮化时间,4月中旬至11月中旬:19:00-23:00,11月中旬至4月中旬:18:30-22:30,如遇法定节假日延长1个半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