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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宣城市委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在同一科室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8年,且任正科领导职务满3年的;

  4、在同一科室工作12年,且任科级领导职务满3年的;

  5、在同一科室担任同一层次科级非领导职务满8年,或科级领导职务和科级非领导职务累计满9年,以及不同层次科级非领导职务满10年的。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科级公务员应当轮岗:

  1、在同一科室担任正科领导职务满4年的;

  2、在同一科室担任副科领导职务满5年的;

  3、在同一科室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7年,且任正科领导职务满2年的;

  4、在同一科室工作满10年,且任科级领导职务满3年的;

  5、在同一科室担任同一层次科级非领导职务满6年,或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累计满7年,以及不同层次科级非领导职务满8年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级公务员应当交流:

  1、在同一单位担任正科领导职务满8年的;

  2、在同一单位担任副科领导职务满10年的;

  3、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12年,且任正科领导职务满4年的;

  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20年且任科级领导职务满5年的;

  5、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要求任职回避的科级公务员应当交流。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2年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当有计划交流。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科级公务员,应当交流:

  1、在同一单位担任正科领导职务满6年的;

  2、在同一单位担任副科领导职务满8年的;

  3、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10年,且任正科领导职务满3年的;

  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8年且任科级领导职务满4年的;

  5、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要求任职回避的科级公务员应当交流。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0年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当有计划交流。

  (五)科级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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