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同一科室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8年,且任正科领导职务满3年的;
4、在同一科室工作12年,且任科级领导职务满3年的;
5、在同一科室担任同一层次科级非领导职务满8年,或科级领导职务和科级非领导职务累计满9年,以及不同层次科级非领导职务满10年的。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科级公务员应当轮岗:
1、在同一科室担任正科领导职务满4年的;
2、在同一科室担任副科领导职务满5年的;
3、在同一科室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7年,且任正科领导职务满2年的;
4、在同一科室工作满10年,且任科级领导职务满3年的;
5、在同一科室担任同一层次科级非领导职务满6年,或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累计满7年,以及不同层次科级非领导职务满8年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级公务员应当交流:
1、在同一单位担任正科领导职务满8年的;
2、在同一单位担任副科领导职务满10年的;
3、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12年,且任正科领导职务满4年的;
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20年且任科级领导职务满5年的;
5、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要求任职回避的科级公务员应当交流。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2年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当有计划交流。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科级公务员,应当交流:
1、在同一单位担任正科领导职务满6年的;
2、在同一单位担任副科领导职务满8年的;
3、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10年,且任正科领导职务满3年的;
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8年且任科级领导职务满4年的;
5、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要求任职回避的科级公务员应当交流。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0年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当有计划交流。
(五)科级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