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宣城市委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发〔2009〕15号)
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5月21日
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公务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科级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着力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逐步实现公务员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交流轮岗的形式、对象和重点
本办法所称的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主要有两种形式:交流、轮岗。交流是指对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在不同单位之间进行的同一职务层次的工作调整;轮岗是指市直机关内部各科室之间科级公务员的岗位轮换。
交流轮岗的对象是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科级公务员。
交流轮岗的重点是县处级后备干部,以及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科级公务员。
三、交流轮岗的范围、条件和比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级公务员应当轮岗:
1、在同一科室担任正科领导职务满5年的;
2、在同一科室担任副科领导职务满6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