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逐步规范民间收藏。民间文物收藏是与人民群众直接相关的精神文化活动。要正确认识民间文物收藏的积极意义,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既要大力扶持,又要加强监管,逐步规范收藏市场和收藏行为,不断为民间文物收藏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文物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有效利用专业资源,为民间文物收藏提供鉴定、咨询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收藏、鉴赏文物的需求。
五、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法定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工作。要按照现代化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将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文物事业发展、特别是经费投入为重点的文物工作“五纳入”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管理体系,作为考核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和考核。文物较多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文物工作情况。
(二)加强政府主导,提供经费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需要,将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经费,主要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国家及省给予适当补助。文物保护单位多、文物维修保护任务重的县(市、区)和政府兴办的公共博物馆,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经费预算,加大投资力度。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和利用新格局。
(三)加强机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要不断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文物保护和利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省级以上以及重要的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要依法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管理。鼓励民众参与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和基层文物保护组织,形成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网络。要重点培养、引进一批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形成支撑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骨干力量。要加强现有人才的培养,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进修、培训,提高文物保护队伍素质,增强文物保护工作能力。
(四)加强法制建设,推进行政执法。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与
《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规划和标准,推动文物保护和利用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各地普法部门要把
《文物保护法》列入普法内容,不断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和利用的法制意识。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加强文物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执法不力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