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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文物大省,博大丰厚的文物资源不仅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的重要省情和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文物,不仅是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激发人民群众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感的需要,而且对建设文化强省、加快发展服务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文物资源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物遗存受到自然或人为的破坏,面临着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
  二、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文物是祖先创造的物质文化遗产,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是一个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山西的文化产业、旅游产业链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守土有责”的精神,正确处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继承民族文化传统和建设现代文明的关系,在科学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合理利用中促进保护传承,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的协调发展,互动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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