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安全隐患路段台账、档案。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交警队信息平台,逐一建立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档案,详细记录每个安全隐患路段的道路名称、路段位置、主要隐患、现状,以及近两年在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及相关图片或相关视频资料等。对整改的路段,要将整改过程的情况、整改后的效果等,用视频或图片记录在案。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台账要与交通、城建等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四)科学治理隐患。按照边排查、边治理的要求,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各相关部门要联合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会诊,查摆隐患症结,分析形成原因,提出具体治理意见和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和整改建议,明确道路安全隐患的督办等级,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道路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整改。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级督办的原则,认真组织治理。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省交通厅、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落实治理措施和经费,对县乡道路、城市道路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落实治理措施和经费。各地人民政府要牵头加大三级督办力度,按照“省级隐患路段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督办;市级隐患路段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督办;县级隐患路段由县级政府督办”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隐患治理进行督办和验收,对治理不到位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确保治理到位。
(五)建立长效机制。要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的要求,大力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道路安全设施的投入,在农村道路建设资金中配套一定比例的安全设施投入资金,制订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确保农村地区新建、改建道路安全设施齐全。同时,要根据道路增长变化和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结合道路管理养护经费预算,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订和落实治理计划,逐年减少安全隐患路段。
(六)加强信息报送。6月22日前,各市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情况及排查、督办标准报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从6月份开始,每月26日前,各市要将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及相应的分级督办建议进行汇总,填写《2009年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基础台账》(见附件2),报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确认(拟列为省级督办的隐患,请一并报送照片和详细说明材料),同时报送道路安全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见附件3);6月26日、9月26日前,分别报送本季度排查治理工作阶段性总结;12月12日前,报送年度排查治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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