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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山西省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的安全隐患。
  (五)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进行,排查道路是否配置了隔离设施;学校、幼儿园门前是否设置了保护行人的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线,设置了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是否设置了盲道;道路上是否设置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是否规范、清晰、连续;路口禁止左转弯、分向行驶车道等标志与导向箭头有无相互矛盾;机动车行驶标志、非机动车行驶标志、机非示意道标志与地面标线有无相互矛盾;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机动车辆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
  三、排查治理的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治理,力争年内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摸清本行政区内所有道路安全隐患并全部登记建档,7月底前,完成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隐患的排查,提出完善限速、指路标志和相应安全设施的设置方案;
  (二)根据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程度,进行省、市、县三级督办治理,落实责任单位和治理措施,其中省级、市级督办治理的安全隐患分别不少于排查总量的10%和30%;
  (三)省、市、县三级督办的安全隐患路段治理率分别达到90%、80%和70%以上;
  (四)每个县(市、区)建立1-2条农村道路安全示范路段;
  (五)对2008年省、市、县三级督办公路危险路段治理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没有治理到位的督促治理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要充分认识做好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确定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联合排查、分工治理、三级督办、综合验收。
  (二)全面组织排查。在各地政府领导下,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道路主管部门参与(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管理局及下属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参与,国道、省道由省公路局及下属公路分局、公路养护管理段参与,县乡道路由交通局参与,城市道路由城建部门参与),安监等部门视情况予以配合,对本行政区的道路按照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顺序逐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公安交警牵头,高速公路管理局及下属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参与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根据道路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综合考虑路段发生事故情况、交通设计、渠化是否合理、交通标志、标线是否缺失、路面是否破损等因素认真进行梳理排查。6月、7月期间,完成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排查,8月、9月期间,完成对县道、乡道和城市道路的排查。各市、县要依据公路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于6月22日前完成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和排查、督办标准的制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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