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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十二)支持企业设立多级分支机构。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除有特殊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多级分支机构,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三)支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注册。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投资人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四)支持民办文化、体育等经营单位办理登记注册。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培训机构、小型体育健身服务场所、报刊投递机构及图书馆等经营单位,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等形式,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三、拓展服务,增强创业动力
  (十五)积极开展股权出质和出资登记工作。认真执行《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和《股权出资登记办法》,积极开展股权出质和出资登记,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担保渠道。
  (十六)积极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登记,以帮助企业盘活资产,增强发展动力。企业办理抵押登记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也可到受委托的基层工商所办理。
  (十七)积极实施商标战略。引导企业申请注册和依法使用商标;鼓励企业通过创造、研发增加商标附加值,争创国家驰名商标、山西省著名商标;鼓励企业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商标,参与国际竞争、利用商标发展保护自己;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商标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中的作用。
  (十八)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实施经纪人活农工程,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积极开展合同帮农,制定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约行为;支持鼓励发展农民自产自销户、种养殖户、农产品经纪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产品集约化生产水平,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十九)积极推进“信用山西”建设。建立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实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业务联动、综合监管”的目标。积极推进信用产品的使用,利用信用山西网、红盾信息网等媒介,提供市场主体信息及信用信息查询,为投资者化解投资风险、进行安全交易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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