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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六)放宽场所登记。允许创业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于只有使用权而无产权证的房屋,企业可提交使用权证明和权属证明或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明予以登记;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允许对政府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但拆迁期限超过2年的房屋,由申请人作出“此营业执照不作为拒绝拆迁或拆迁补偿依据”的书面承诺后,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核发限期营业执照。
  (七)放宽集团登记。允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办理集团登记;允许服务业企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办理集团登记。
  二、扶持发展,拓宽创业载体
  (八)支持公有制企业改制重组、做大做强。加大支持我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力度,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对于国家及省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组建公司或者办理增资、改制登记的,实行专人专件办理,主动服务 ,提供指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办结;材料不齐全的,跟踪服务。
  (九)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稳步发展。鼓励民间投资兴办企业,为其登记注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退役军人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落实优惠政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扶持其创业就业。
  (十)支持服务业规模发展。鼓励扶持创业者更多地从事服务业,支持信息技术、旅游休闲、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方式。服务业连锁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鼓励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支持、引导规模较大、业绩较好的中介机构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组建中介服务业企业集团,引导建设与先进省份及国际接轨的中介服务体系框架。
  (十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的优势,大力支持指导有条件的农民尽快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及产后的全程服务。注册大厅(窗口)要为农民做好政策咨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提交材料提供示范文本,供申办者参照。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市、县)发展、作为股东出资设立公司以及设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业合作社的试点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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