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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9]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全力服务我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努力做到工商企业登记监管与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相统一,促进我省“创业就业工程”的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准入,激发创业活力
  (一)放宽行业限制。根据“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平等开放。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业及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支持、引导、规范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商业批发与零售业、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交通运输与仓储业、旅游经营与服务业、房地产与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以及法律、会计、咨询信息业等第三产业,促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经济活力,拓宽创业发展领域,缓解就业压力。
  (二)放宽出资登记。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限制其最低注册资本金额,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允许公司合并、分立、企业改制中,新设企业可用净资产作为出资;试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收益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确因资金紧张不能按时出资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后,其出资期限可延长至三年;允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不受非货币出资比例规定的限制;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允许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三)放宽主体登记。对申办须前置审批的生产类企业,为便利其开展筹建工作,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建项目相关服务”,并注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字样的营业执照,待其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对前置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的改制企业,允许其改制后限期使用改制前的前置审批文件。
  (四)放宽名称核准。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且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3个以上国民经济大类的,允许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特点;允许非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间使用“(山西)”字样。企业改制登记时,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外地冠省名知名字号企业到本地投资,允许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鼓励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服务业企业在牌匾中使用简化名称。
  (五)放宽经营范围核定。鼓励、支持个人和私营企业从事高科技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依法办理其经营范围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该项目业务前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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