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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建设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以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触电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治理的通知


  四是加大安全生产稽查执法力度。结合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开展,着力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稽查执法,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监管规定,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措施备案,主体责任不落实,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非法违法建设,无资质和安全许可施工,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无证上岗等非法违法行为,治理纠正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等不良现象,切实提高执法的权威性和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2.施工单位

  一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建立以法人代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负责人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加强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充实管理力量,强化生产安全管理,形成从企业到项目部、到施工班组、到作业人员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管理格局。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进完善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自律安全生产行为,提高生产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是严格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在资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建筑施工业务,不得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以及“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无资格上岗,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考核,加强农民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严肃施工现场劳动纪律,建立教育惩戒制度,不断提升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素质,规范生产安全行为,避免“三违”现象。

  四是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根据不同项目施工特点,认真制定针对实际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审批程序,层层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交待清楚施工环境、危险因素、安全操作规程、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安全作业规程和劳动纪律等。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和重点监控制度,落实事故预防具体措施。

  五是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和措施费。不得将施工安全措施费作为投标优惠条件或降低费用标准、挪作他用。淘汰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施设备,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费用的有效投入。

  3.监理单位

  一是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落实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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