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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明确代建单位地位。代建单位是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主体和法人,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行使建设单位职能,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干扰代建单位正常工作。
  (三)合理确定代建服务费。按照既要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又要吸引广大企业积极参与代建活动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代建服务费计取标准。具体项目的代建服务费,应通过招标等方式竞争确定。代建服务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在项目概算中单独列项。
  签订代建合同时,可将代建服务费约定为固定数额,对于因代建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管理、优化设计而节约投资的,可在固定费用外给予适当奖励,但不宜简单采用项目投资节余提成方式。
  (四)规范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代建单位应依照代建协议或合同,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上报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投资计划。投资计划视不同情况可下达给使用单位,也可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财政部门根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拨付资金,严禁无计划拨付资金。使用单位、代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区有关财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五)严格控制项目概算。要认真做好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科学论证项目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初步设计概算,为代建制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基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安排投资计划、组织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代建合同中应对可能引起概算调整的各种因素进行详细划分,明确界定责任;凡按合同约定应由代建单位承担的,一律由代建单位自行解决。对确由物价上涨、国家政策性调整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以及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经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经批准后可调整初步设计概算。
  四、完善代建项目监管机制,依法对政府投资代建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自觉维护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审批和监管的严肃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相关程序和规定,不得要求代建单位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建设内容,随意提高建设标准。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派出重大项目稽察人员进行稽察,并把建设程序、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作为稽察的重点。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通知代建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采取责令停工、通报批评、通知财政部门暂停资金拨付等方式督促整改。
  (三)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发现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低劣、资金管理混乱,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挤占挪用等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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