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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发改法规〔2009〕195号)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委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秩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2009年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由自治区政府第13号令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就自治区发改委系统贯彻实施《代建制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代建制管理办法》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普遍采用的是建设、使用单位同为一体的“自建制”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存在出资人与使用人责任和利益相互分离的制度缺陷。使用人只受益无风险,缺乏控制投资、减低成本的责任和动力,因而造成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现象十分普遍,不仅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浪费,也给政府财政造成了很大的负担。从2004年开始,自治区党委、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了代建制管理的试点工作,并将宁夏博物馆、宁夏图书馆和宁夏科技馆三个大项目作为自治区的代建制试点项目试行代建。这些项目于2008年自治区50大庆前均按期竣工并交付使用,代建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成效。实践证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度,不仅能够有效遏制“三超”现象,也有利于预防腐败,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作为推行代建制的规范性规章,《代建制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理顺代建单位与委托人、使用单位的关系,合理清晰划分各自责权利,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过程,指导各市县更好开展“代建制”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委机关各处室要加强贯彻执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的自觉性,统一思想,提高对《代建制管理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大宣传学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推动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人员学习和掌握好代建管理知识,提高工作水平,确保代建制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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