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上信息统一由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在自治区政府网发布,并注明信息提供单位。)
(二)市场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畜牧兽医、商务、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害猎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价格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产销衔接。一是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政府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主销区应当和主产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二是政府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各地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在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自治区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各部门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当猪粮比价低于盈亏平衡点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适时会商,密切关注实施细则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根据需要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分别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或一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自治区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落实责任。生猪市场的生产供应责任主要在各盟市政府。各地要切实落实 “菜篮子”盟市长负责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
(四)经费保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自治区级财政应负担的相关经费,并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其中,自治区储备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地方储备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