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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业厅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

  生猪生产是我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稳定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市场供应,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坚持实施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分级负责、以盟市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 “菜篮子”盟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各地“菜篮子”工作的相关部门责任和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盟市、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测统计的全区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目前,我区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6:1。
  正常情况下我区仔猪价格与屠宰企业出厂的白条猪肉价格之比约为0.9:1。仔猪价格是指自治区农牧业厅监测的全区平均仔猪价格,白条猪肉价格是指自治区商务厅监测的全区规模以上定点生猪屠宰企业白条猪肉平均出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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