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消防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关于开展2009年中小学师生识险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展示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红十字会关于开展2009年中小学师生识险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展示活动的通知
(沪教委青〔2009〕15号)


各区县教育局、消防支队、交警支(大)队、红十字会、民防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7〕9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体艺〔2008〕12号)的精神,落实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防灾自护安全教育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62号)的要求,不断提高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广大师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的意识与能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单位决定2009年秋季在各中小学校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的基础上,举办本市中小学师生识险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的展示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展示内容

  1.消防基本常识(防火、灭火、火场逃生知识和技能)。

  2.交通安全知识(交通法规知识)。

  3.气象防灾避险知识。

  4.现场初级急救知识(急救、止血、包扎、骨折固定、搬运、心肺复苏、呼救)。

  5.火灾救护演练(由上海市消防局下属消防中队实施)。

  以上展示内容具体规程另发

  二、参加对象

  本市中小学师生代表

  三、队伍组成

  各区县分别选拔组成1支26人的代表队,参加市级中小学师生识险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现场展示。其中各项目和展示人数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3人(初中生),交通安全常识3人(小学生),气象灾害防范6人(初中生),现场初级急救包扎6人(小学生、初中生各3人),心肺复苏演练6人(高中生),现场初级急救2人(小学班主任)。

  四、活动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