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部分食品卫生(安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09〕381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我们对部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1、《
上海市出口转内销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8项规范性文件,从6月1日起废止。
2、《上海市夜市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21项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但上述文件中具体条款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除外。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上海市出口转内销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沪卫防[92]字第2号)
2、
上海市外埠食品在沪销售卫生管理办法(沪卫防[92]字第2号)
3、
上海市展销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沪卫防[92]字第2号)
4、
上海市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1]3号)
5、 关于加强超市企业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的若干规定(沪卫卫监[2001]18号)
6、
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3]14号)
7、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4]49号)
8、
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范(试行)(沪食药监食[2006 ] 4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