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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城中村综合整治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区财政部门的指导,防止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建设资金,区财政部门对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稽查、监督。

  第二十条 各区审计部门负责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审计工作,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审计部门的指导,确保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按照批复的规划、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进行建设,防止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市城中村综合整治资金,或者截留、挪用、违规使用市城中村综合整治资金的,由市监察局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全面改造计划、尚未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要将其纳入一般整治类进行整治,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四条 已进行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但消防安全治理部分未达到或全部未达到"七个一"标准的,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须按"七个一"标准进行补充、完善整治;达到标准的,不搞重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对完成整治的一般整治类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要制定计划,分批、逐步按综合整治类标准及时实施整治。

  第二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要广泛发动全社会做好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引导受益主体、热心人士承担适当的整治费用。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中建筑物内整治所需的费用由业主负责承担,主要包括每栋楼至少有一条楼梯通到屋面,每套房至少有一个逃生口,用可燃材料分隔的房中房一律拆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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