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综合整治类项目可由实施单位采用按年度打包或片区打包等多种形式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光明新区管委会经发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光明新区管委会经发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整治类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项目审批文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综合整治类项目立项申请批准后,实施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立项审批文件及有关技术指引、要求,进行整治规划、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等前期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综合整治类项目的整治规划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查;项目的消防初步设计须经服务小组评审通过,并在施工前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抽查;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项目总概算须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所涉及的审批程序和时限参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深府〔2009〕87号)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一般整治类项目由市城管部门统筹平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市政府出资比例的70%控制下达投资计划和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市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消防装备、消防水源、道路硬底化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范畴。

  第十五条 综合整治类项目立项申请批准后,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每个项目100万元的标准,先行切块安排建设资金用于开展整治规划、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总概算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综合整治类项目总概算审核后,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市政府出资比例的80%控制下达投资计划和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计划后,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应及时按比例下达配套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竣工后,消防安全治理部分由服务小组出具检查意见,并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抽查。通过市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核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剩余市政府应投入资金予以下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