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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列入城中村全面改造计划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设计重建,此类项目原则上以引入商业开发模式为主,财政性资金一般不予以投入。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成立市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指挥、检查、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概算审批和市级建设资金安排工作。各区发改部门、市光明新区管委会经发部门具体负责城中村综合整治类项目建议书审批和区级资金安排工作。

  市政府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中村综合整治类项目的整治规划审查工作。

  市政府公安消防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定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成立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服务小组),服务小组负责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的消防评审和竣工检查工作。市公安消防部门对服务小组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和竣工检查意见实行备案抽查。

  监察、财政、国土房产、建设、审计、水务、安监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

  第六条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市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安排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程资金、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资金以及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等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市、区政府按1:1比例投入。

  市政府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根据城中村综合整治计划预留相应建设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必须在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部门预算中预留配套资金。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一般整治类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向市城管部门申报,市城管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平衡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安排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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