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专业组评委由3人组成,行业组评委由5人组成,领域组评委由9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委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委个人信息。
(二)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评选情况。
(三)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评选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委成员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一)属于被推荐人选的。
(二)与被推荐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公示期间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应实事求是,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据。
匿名举报和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事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通过相关单位或组织,对署名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问题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核实,确不符合推荐条件的,由市人事部门取消被推荐人资格,并通知推荐单位或被推荐人。
第二十五条 在"杰出人才奖"评选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获奖人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追回奖金,暂停推荐单位推荐资格3年。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六条 "杰出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杰出人才奖"获得者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并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杰出人才奖"奖金从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杰出人才奖"评选和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市人事部门预算。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