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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办〔2009〕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三日

  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激励机制,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鹏城杰出人才奖(以下简称"杰出人才奖"),对在我市科技、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工程技术等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做出重大突出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业人才进行奖励。

  第三条 评选"杰出人才奖"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突出业绩和贡献。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五条 被推荐参加评选者须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被推荐参加评选者不受国籍与户籍的限制。

  第七条 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可被推荐参加评选:

  (一)获得省级以上发明专利奖,并由此为本市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人。

  (二)获得国家或国际科技奖项,并由此为本市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在科学领域产生重大影响者。

  (三)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体育等社会科学领域为本市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显著,并在国际或国内产生较大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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