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项目抽查和实地核查制度
市统计局要按照《山西省建设领域统计基础规范建设方案》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投资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项目进行抽查和实地核查,每月在各县(市、区)上报的投资项目中随机抽查一定比例项目,对项目真实性和数据准确性进行实地核查。
(四)建立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预报制度
各县(市、区)、开发区统计机构要按照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预报制度的通知》(并统投字〔2009〕29 号)要求,于每月28日前预报当月止累计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大数,由市统计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五)建立中央扩大投资项目及重点工程、重大投资项目跟踪监测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 2009年2月起,我市实施“中央扩大投资情况跟踪统计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统计机构要认真核实掌握项目投资动态,及时报送报表,确保项目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完整。
市发改、经济、建管、统计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对中央、省、市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跟踪监测,准确、及时、全面掌握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并对拉动投资情况和扩大内需作用进行分析。
(六)建立投资统计考核制度
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管委会。
考核标准:以统计局上年投资完成数据为基数,当年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平均增幅为达标。
评定标准:全年完成投资规模100亿元以上、50-100亿元、25-50亿元、25亿元以下4种类型,增幅分别高于全省3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20个百分点的评为成绩突出集体,增幅分别高于全省1个百分点、3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15个百分点的评为优秀集体;投资统计工作成绩突出和工作优秀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奖励标准:成绩突出集体奖励20万元,优秀集体奖励5万元,成绩突出个人奖励2万元,工作优秀个人奖励2000元。
三、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责任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协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分析投资完成进度情况;市建管委负责督促区域内城建项目和房地产项目投资统计协调工作;市经委负责督促区域内工业投资项目统计协调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督促区域内科技经费扶持投资项目统计协调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督促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统计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的落实。市国资委、教育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规划局、环保局、房地局、中小企业局、公路局、煤炭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项目单位的联系,督促所管理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各级各类投资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要主动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统计局联系,建立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关系,确定投资项目统计负责人、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完成各项报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