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信政文〔2009〕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质量及覆盖率,建立企业工资协商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法》、《
工会法》、《
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步伐加快,企业经济效益不断增长,职工工资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从总体上看,受世界金融风暴的影响,我市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站在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