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分类培训。坚持以技能培训为主,积极创新培训方式,推广培训机构与乡镇、村联合培训和送职业培训下乡等培训模式,降低农民参加培训的成本,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参加培训。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返乡农民工,要搞好新型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仍拟在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的返乡农民工,着力开展3--6个月的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工,要着力提供创业能力、市场经营知识的培训。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面向青年返乡农民工的全日制职业教育,返乡农民工学员按政策享受国家助学金。可实行学分制和学分银行制度,允许返乡农民工学员分阶段完成学业。
(四)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下放职业技能鉴定权限,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力度,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引导农民工提高素质和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对参加技能鉴定的农民工,要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免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费用。
五、依法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一)建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开辟返乡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处理权益纠纷和劳动争议。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设、交通部门要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预防和解决建筑、高速公路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案件和因工资拖欠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二)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保关系接续工作。返乡农民工在外地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在用工地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经工伤保险鉴定机构鉴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返乡农民工,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务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做好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三)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部门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四)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在春季开学前摸清底数,统筹安排,确保每一个返乡农民工子女都能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