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集中开展农民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依托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立返乡农民工工作台帐,及时了解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需求、培训和创业意愿。要大力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为准备外出的农民工提供劳动就业政策和相关法律咨询等指导。2009年2月集中开展返乡农民工就业援助帮扶活动,通过送培训下乡、送岗位进村、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返乡农民工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就业信息、政策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返乡农民工重新就业。将境外就业列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切实解决农民工出国务工前期费用困难问题,鼓励返乡农民工到境外就业。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介绍返乡农民工就业的,给予1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努力稳定国内劳务规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驻外办事机构、劳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输入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的协调合作,努力稳定信阳籍农民工现有就业岗位。及时把握输入地企业大规模裁员情况,加强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妥善做好被裁员信阳籍农民工安置和返乡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重点劳务输入地和劳务合作单位,开展劳务品牌推介和劳务协作活动,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积极采集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外出就业开辟可靠渠道。
(六)实施市内企业稳定岗位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困难企业联系帮扶制度,引导企业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调整薪酬等方法,稳定现有农民工就业岗位。对积极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在6个月的期限内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级政府及工会组织要广泛动员企业开展岗位承诺活动,努力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七)建立健全农民工失业预警机制。各县区要选择3家以上的重点企业进行农民工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罗山、固始、息县、商城、新县和平桥区等劳务输出基地县要选择外出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建立4个以上的农民工就业情况监测点,对农民工就业及返乡情况实施定点监测,每10天向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一次监测情况。实行规模裁员报告制度,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或50人以上的,地方政府要将裁员情况和工作预案在3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劳动保障部门。
三、大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一)实行政策优惠。农民工回乡创业可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可适当减免或不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