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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审批要求与责任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涉及以下六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

  2.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3.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

  4.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5.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6.不符合省政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的项目。

  (二)对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建设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型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并按管理权限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含海洋)及生态功能区划要求;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符合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要求;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事先征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凡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事先征得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必须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并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评价、验证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受理、送达、公示、告知、听证等相应制度,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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