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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牵头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数字办、省财政厅、省委编办;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4.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一是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简化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二是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一站式”服务,为困难人群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三是完善城镇职工大额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指导有条件的设区市积极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的机制。四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福建保监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5.加强基金监管。一是基本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快建立医疗保险反欺诈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二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强化内部自律和监督,提高定点管理服务水平。三是合理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四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实行新农合目录范围外的医药费用比例限额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

  (牵头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6.制定基本药物补充目录。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我省疾病防治特点,提出基本药物补充目录,优先考虑国产药品(包括我省生产的药品)。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配合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贸委、各设区市政府)

  7.认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推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  物和我省补充目录药物;2009年在不低于30%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试点,在落实政府投入政策的同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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