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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一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率达90%以上,农民参合率达到95%。二是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同时继续做好在校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三是基本解决医改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四是积极推进城镇非公企业职工、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业不稳定的农民工纳入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五是当年农村出生的新生儿(婴儿)随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

  (牵头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税局、各设区市政府)

  2.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一是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50%以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倍左右。二是各设区市根据“保当期”和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现行政策,组织开展对当年得大病的参保城镇居民进行二次补偿。三是积极推动有条件的设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现行的“个人账户管门诊”转为实行普通门诊费用统筹。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四是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县和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60%、40%以上。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特大病种,确需转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严格审查批准,其住院费用可比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补偿。扩大门诊统筹补偿病种范围,所有县(市、区)的门诊统筹补偿病种扩大到10种;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建立重大疾病补充补偿办法,减轻农民大病负担。

  (牵头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3.提高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一是泉州、龙岩两市先行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六个统一”。二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金保工程”,初步建成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系统,实现城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完成身份认定、诊疗记录和费用结算全过程。三是进一步完善异地安置、异地工作、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机制,完善参保地和就医地之间医疗费用审核、支付以及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等经办事务协作的办法。四是制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明确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之间互认,解决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五是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加快信息平台建设,设区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实现全省互联互通。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参合农民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审批程序,方便群众就医。六是根据医疗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建立与医疗保障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提高服务参保人员的能力。七是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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