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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私采滥挖山石资源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坚决取缔私采滥挖山石资源非法行为。对清查出的无证开采行为,要立即予以取缔,责令责任人限期毁闭现场、恢复地貌,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规范持证矿山依法开采活动。对现有持证矿山存在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要责令企业立即退回界内,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或属屡纠屡犯、符合吊销采矿许可证条件的,要依法吊销,坚决取缔;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责令责任人限期恢复治理。对不具备安全、环保基本条件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三)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私采滥挖山石资源违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依法追究违法者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能以停代关、以停代罚、以罚代刑,徇私舞弊。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山石资源开发秩序长期稳定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私采滥挖山石资源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抽调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要集中时间,认真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做到横到边、纵到底,清查不留死角、处理不留后患。
  (二)落实监管职责,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各级政府是维护辖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稳定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环保、供电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能,共同承担起维护矿业秩序稳定的职责。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监管职责不到位、部门推诿扯皮、问题处理不彻底等造成专项治理任务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努力维护矿业秩序的长期稳定。矿业秩序具有较强的反复性,维护稳定工作不会一劳永逸。要继续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常抓不懈。要继续对各类非法采矿保持高压态势,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要建立健全严密的巡查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打击,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充分发挥群众有奖举报、新闻媒体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要通过本次专项治理,全面遏止私采滥挖山石资源非法行为,积极推进山石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逐步建立起切实可行的矿产资源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期稳定,为保护秀美山川,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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