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私采滥挖山石资源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9〕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5年以来,我市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我市南部山区山石资源分布地域广,开采矿点多,监管难度大,个别区域私采滥挖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今年以来,有的地方非法开采山石资源行为又有反复,造成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生态环境破坏。为此,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31日,在全市开展针对私采滥挖山石资源行为的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全面取缔私采滥挖山石资源非法行为为重点,规范矿山开采行为,依法查处私采滥挖、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因非法采矿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认真落实监管部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确保辖区山石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期稳定。
二、重点区域
“三区两线”(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铁路、重要公路沿线)范围内及周边可视区域、私采滥挖易发生区域、已取缔关闭矿山、群众举报区域及区县行政交界区域。
三、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清理,依法打击各类非法开采山石资源违法行为(7月10日前完成)。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山石资源开采现场进行拉网式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问题,要立即依法处置,并逐一登记在案。
第二阶段: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7月25日前完成)。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各级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矿产资源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7月31日前完成)。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等进行认真总结,连同清查汇总表格、建立的长效监管机制文件,于7月31日前书面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县、高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期间,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县、高新区专项治理活动进行不定期检查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