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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09]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争创驰(著)名商标,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依据《辽宁省实施品牌战略工作方案》和《沈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本实施意见中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是指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是指由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的著名商标。

  二、市政府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县级政府或管委会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放宽企业以驰(著)名商标专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企业以驰(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的,其出资数额可占到注册资本比例的70%。

  四、进一步放宽企业名称、企业集团的核准条件。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冠"辽宁"行政区划不受注册资本、行业、组织形式的限制;拥有驰名商标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有2个以上子公司,总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可申办企业集团。

  五、支持企业以驰(著)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盘活存量无形资产,解决企业发展中资金不足的问题,发挥商标品牌的优势作用。

  六、对拥有驰(著)名商标的企业,各商业银行要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在符合信贷条件下,优先满足企业生产短期资金需求。对优质企业贷款,在信贷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优惠利率,减轻企业融资成本。

  七、鼓励国内担保公司为驰(著)名商标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对给予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按照新增加的担保额给予2%的补助。

  八、在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投资项目上,对拥有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争取相关支持;在土地和稀有资源使用上,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企业可优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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