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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忠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忠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批复
(渝府〔2009〕85号)


忠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报送忠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请示》(忠县府文〔2009〕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忠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对《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请你县修改后印发。

  (一)将《试行办法》改为《重庆市忠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二)《试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三条(三)项第1点关于实行分级补偿的规定,与《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城乡医保组发〔200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规定不一致,应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一、二档待遇报销比例应适当拉开差距;一、二档起付线不一致的规定不合理,应执行同一起付线。

  (三)《试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三条(四)项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的待遇支付,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不一致,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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