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梁平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批复
(渝府〔2009〕88号)
梁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报送〈梁平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请示》(梁平府文〔2009〕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梁平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将《试行办法》改为《重庆市梁平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请修改后印发。
三、请你县严格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城乡医保组发〔2008〕2号)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