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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成都市建设系统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

  2009年6月1日-11月15日,深化并完成施工图设计,各目标责任单位自行组织和协调施工。

  3、 竣工验收阶段

  2009年11月16日-12月15日,由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告市政府,按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

  二、加快绕城高速两侧200米绿色生态走廊建设步伐,提高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一)建设目标

  力争在2010年年底以前,把外环路内外两侧200米区域建设成为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体,集基础设施承载、农林(园艺)生产、生态环保和休闲游憩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环城生态林带。

  (二)建设内容

  1、按照《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198”地区控制规划》等规划要求,完成外环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现有房屋建筑和其他构筑物的拆除,并同步进行已拆出地块的农用地恢复和生态建设工作。

  2、在外环路两侧200米范围内进行下列生态建设:

  (1)以固定林带、开敞绿地、经济农林(含工业原料林)、川西特色农田四种类型为主的生态建设;

  (2)生态景观节点、湖泊湿地水系、立交桥景观绿化、特色林盘保护、文物古迹保护、苗圃等专项生态建设;

  (3)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走廊的生态建设;

  (4)对在以往城镇开发建设过程中被破坏的生态群落和自然景观的生态修复;

  (5)其他经批准同意的生态建设。

  (三)建设要求

  1、外环路200米生态带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划要求,必须做到:

  (1)外环路200米生态带内的土地(征用土地除外)必须坚持“三个不改变”原则,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是土地使用主体原则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改变。在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可按相关文件精神,流转给其他经济主体。

  鼓励、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其他经济主体按照生态带总体规划要求在自用地、流转土地上进行生态建设,禁止弃田抛荒。

  (2)外环路200米生态带区域为严控建设区,除确认保留的现状项目外,严格控制市政设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生态建设遇市政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配合市政建设要求。

  外环路200米生态带内原则上禁止有房屋建筑、广告牌、温室、大棚等建(构)筑物。

  (3)外环路200米生态带内涉及河流水系、道路桥梁、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以及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等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2、外环路200米生态带建设实施应做到:

  (1)外环路200米生态带建设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制定相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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