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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考核结果按实际情况认定标准

  在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总体通过自治区核查的前提下,考核工作组可根据考核对象总体任务完成的情况确定是否通过年度考核。

  五、奖惩办法

  (一)对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依据中组部印发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通过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全市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未通过的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文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环保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取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当年一切评先、评优、奖励资格。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部门在考核结果通告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报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减排办公室。

  (二)对按时完成年度自治区、南宁市重点减排项目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文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3万元,奖励对象为企业主要领导和负责减排工作的有关人员。

  对未能按时完成年度自治区、南宁市重点减排项目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文予以通报批评;并在评价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写出检讨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同时抄报市环境保护局减排办公室。对未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取消当年一切评先、评优、奖励资格;不得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节能减排优惠政策,对重点减排项目企业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市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监督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城区、开发区等部门,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直接追究地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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