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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企业年度重点减排项目工程和减排措施完成进度情况

  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市环保部门监管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评定。

  (三)总量减排工作机制建立和国家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

  依据是否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是否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形成各部门联动的减排工作机构,是否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等方面进行评定。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上年度本辖区或本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和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编写自查报告报市环境保护局,并抄送南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或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城区、开发区减排工作和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评报告并于4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通告。

  (二)对承担年度重点减排工程项目企业减排目标责任评价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城区、开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年底企业将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所辖区环境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城区、开发区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重点减排企业的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考核意见并于3月底前上报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组成评估考核组,通过重点抽查、部门联审对企业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评估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考核结果认定

  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级:通过和未通过。

  (一)考核结果通过认定标准

  在国家、自治区年度考核核查前,凡年度减排工程措施已落实,完成了自治区、南宁市年度重点减排工程项目以及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自治区、南宁市级各企业可被认定为通过年度考核。

  (二)考核结果未通过认定标准

  在国家、自治区公布减排结果后,凡年度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未完成自治区、南宁市年度重点减排工程项目以及未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自治区、南宁市级各企业可被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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