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9〕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南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确保完成南宁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部《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考核指标
(一)考核对象
“十一五”期间承担自治区、南宁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和年度重点减排项目工程的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自治区、南宁市级各企业。
(二)考核指标
本办法实施主要污染物考核指标,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以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自治区、南宁市各级企业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为基础,结合市人民政府每年下达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查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