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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免于提交临床试验资料原则及产品目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实施日期:2012年)废止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免于提交临床试验资料原则及产品目录(试行)》的通知
(津食药监械〔2009〕53号)


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行政审批环境,节约社会资源,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及相关文件精神,在保证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免于提交临床试验资料原则及产品目录(试行)》,并经2009年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免于提交临床试验资料
原则及产品目录(试行)

  一、目的
  在保证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规范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临床试验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二、依据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天津市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细则》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原则适用于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中临床资料的审查;不适用于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
  四、目录制定原则
  (一)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的检验、诊断类医疗器械,在申请注册时不需提交临床试验资料。
  (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医疗器械,在申请注册时一般不需提交临床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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