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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的通知
(津食药监注〔2009〕49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按照执行,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向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供1套完整资料,待资料通过形式审查受理后再将2套相同的完整资料报送我局。我局在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和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的受理通知书后20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核查和初审工作。
  二、各中药保护品种生产企业应切实加强对中药保护品种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在保护期内完成改进意见与相关要求所提出的各项工作。
  三、请各中药保护品种生产企业填写中药保护品种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于3月15日之前报送我局药品注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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