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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医学影像诊断系统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医学影像诊断系统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食药监械〔2009〕65号)


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分局、执法大队、器械审评中心: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学影像诊断系统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认真核对已注册产品,凡原为第一类而现调整为第二类、原为第二类而现调整为第三类的,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之规定,申请或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申请产品重新注册。
  各分局、执法大队应监督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已由低类别调整为高类别的产品及时申请或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申请产品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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