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使用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
各分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统一规范行政许可文书,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文书制作与范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制定了主要对外使用的行政许可文书式样(见附件)。各分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综合审批办公室、注册处受理国家局审批的药品注册、人事处办理的执业药师注册 除外)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应统一使用局制定的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以往局印发的行政许可文书同时废止。
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中如需使用其它文书,应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的行政许可文书式样(见《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文书制作与范例》一书)。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日
附件:
1、使用说明
2、文书式样(略)
附件1: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说明
一、《接收材料凭证》
(一)适用
本文书是各单位、部门在收受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的证明已经接收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
(二)填写
文书编号:
1.处室:地区简称+处室简称+文书性质+年代(四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自行编排)
2.分局:地区简称+分局简称+文书性质+年代(四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自行编排)
申请材料:以清单目录形式记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较多的,可附页记录。
印章:须加盖专用章。
(三)注意事项
本文书只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形式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记录,不涉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等实质内容。
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凭证》即证明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接收材料凭证》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二、《补充材料通知书》
(一)适用
本文书是各单位、部门在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申请人补正提供有关材料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