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
(津食药监市〔2009〕117号)
各分局、执法大队:
根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8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行为的管理,防止发生滥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专项检查
各分局、执法大队要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药品批发企业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销售流向,以及药品零售企业是否严格凭处方销售等情况。请各单位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经营情况专项监督检查查处情况表》(见附件)及其电子版报局市场处。
二、进一步规范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经营行为
药品批发企业在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时,必须严格执行《
药品管理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核实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情况,无误后方可销售,并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凭处方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分局、执法大队要加大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销售的,要严格依照《
药品管理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对药品批发企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销售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药品零售企业未严格凭处方销售,造成滥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一律应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董萱,电话:2331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