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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认真做好经营范围核减工作。对在换证工作中发现企业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或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的,对其经营范围进行核减;对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将核减其经营范围,限其经营非处方药或乙类非处方药;
  (五)简化审批程序。对同时经营医疗器械的药品经营企业,采取一岗受理、分岗并行审查,同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六)认真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工作。凡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擅自改变注册场所且未进行变更的企业,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公告后3个月内仍不办理换证手续的,视为企业自动终止经营行为,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凡符合《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工作统一由市局负责对外公告。
  换证工作将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市局将在换证工作结束后,统一对外公布换证信息。
  四、申报要求
  药品经营企业应于《药品经营许可证》届满前6个月主动提出重新换证申请,并对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条件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报告;集团公司、连锁公司应负责做好所属企业换证前的自查工作,集中提出换证申请,对上报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换证申请;
  (二)自查报告;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审查表;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
  (九)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十)企业受行政处罚情况;
  (十一)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五、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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