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津食药监审〔2009〕191号)
各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2009年年底前,全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将陆续届满,为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保证许可证换发前后的有效衔接和企业的正常经营,现就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贯彻“主动服务、市区联动、重点检查、违法暂缓、空证注销”的工作方针,将换证工作与药品监管工作相结合,通过换证达到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标准
(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6号);
(二)《
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
(三)《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
(四)《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换证评定细则》;
(五)《天津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换证评定细则》;
(六)《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换证评定细则》。
三、组织及实施步骤
市局负责组织全市换证工作。综合审批办公室负责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含门店)换证受理、现场检查和发证工作;各分局负责辖区内零售药店换证的受理、现场检查和发证工作。
(一)对2009年当年通过GSP认证且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凭《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用于查验,查验后退回企业)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再进行换证现场检查;
(二)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对已被立案调查的药品经营企业暂缓换证。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被给予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暂缓受理其换证申请,暂缓期限不超出许可证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