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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2009年-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办公设备。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家具等。
  (3)移动储存设备。
  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4)网络设备。
  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等。
  (5)通用软件。
  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6)办公消耗用品。
  硒鼓、墨盒、碳粉等。
  (7)电器设备。
  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8)视频会议设备。
  (9)电梯。
  (10)起重机。
  (11)锅炉。
  (12)中央空调机组。
  (13)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14)公务制服。
  (15)各类图书及教材。
  (16)其他货物。
  2. 工程类〔单项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污水处理,其他工程。
  3. 服务类。
  (1)公务车辆保险、维修。
  (2)会议及接待。
  (3)印刷(单项金额1万元以上)。
  (4)工程设计和监理〔单项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
  (5)网络服务费〔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
  (6)社会中介服务。
  (7)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8)其他服务项目。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
  二、采购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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