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2009年-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9〕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0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3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川市2009年-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三、各区县可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自本文印发之日起,《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37号)废止。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八日
铜川市2009年-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1. 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
(1)交通工具。
轿车、面包车、客车、皮卡、卡车、越野车(吉普车)、专用汽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通讯和广播车、工程车、工具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等)、摩托车、电动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