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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铜政发[20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基本医疗和卫生保健需求,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1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示范引路,强力推进我市农村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全市农民健康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09年6月,全面完成我市农村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建立起以区县为中心、乡镇为枢纽、村为基础,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使农民有地方看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地方病等疫情在区县级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的目标。
  二、村卫生室基本职能
  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领导下,充分履行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为村民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基本医疗服务和转诊指导,提供上门医疗、家庭病床等服务;进行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控制、爱国卫生、计划生育指导及疾病康复指导,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规、新农合的基本政策,负责地方病病情、传染病疫情、中毒、出生及死亡和有关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三、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遵循的原则
  (一)因地制宜原则。根据村卫生室现状,结合实际,分类建设。对国家项目投资和新开工建设的村卫生室,要严格按照省上的标准建设;对利用村集体用房改建的村卫生室,房屋使用面积不能低于50平方米;对村医自筹资金建设的村卫生室,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现有房屋结构确定建设规模,房屋使用面积必须达到市上规定的最低标准,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必须分设。
  (二)标准统一原则。村卫生室要按照省上要求,达到机构建设标准、人员准入标准、标识标牌、防保卡册、医疗支书、工作制度、管理台帐、收费票据“八统一”。同时,要统一房屋布局,统一室内设施颜色,达到布局合理、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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