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撂荒耕地复耕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自然灾害等原因,我市农村出现不同程度的耕地撂荒现象,对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粮食安全带来不利影响。为切实解决耕地撂荒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耕地利用率,现就撂荒耕地恢复生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的重要性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任何时候都必须切实予以重视。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增加粮食产量、稳定粮食自给率、确保粮食安全任务艰巨。各级要充分认识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恢复撂荒耕地生产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分类指导,积极帮助承包方恢复耕种
制止撂荒地行为,恢复撂荒地生产,要在分析原因,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进行分类指导。对因贫困无钱购买种子等生产资料或因缺乏劳动力而无力耕种产生的撂荒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发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农业、供销等部门要组织好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供应,农村金融部门要提供小额信贷,全力支持其尽快恢复耕种;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撂荒的,区县、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帮助受灾农户抗灾救灾,恢复耕作条件;对因耕作条件差而撂荒的,结合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支持承包方改土改水,提高地力,恢复耕作;对因水电费过高,种植效益低而撂荒的提灌地,区县政府要协调区县有关部门适当降低水电收费标准,尽快恢复耕种;对因公路建设等各种建设占用后撂荒的耕地,区县、乡镇要同有关建设用地单位搞好协调,积极动员群众尽快恢复耕种;对属基本农田的撂荒地,区县、乡镇必须立即组织发包方和承包方适时恢复耕种,不得荒芜或改作非农业用途;对因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耕种而长期撂荒的耕地,发包方要组织代耕,并想办法通知撂荒农户,限期恢复耕种,到期仍不能履行耕种义务的,乡镇和发包方要动员农户自愿流转承包地。
三、推进流转,减少撂荒现象发生